今天:
中共神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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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30

档案保管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室管理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科学系统地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延长其寿命,保证及时准确的提供利用。

三、要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目,做到存放科学条理,整齐美观,查找方便。

四、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工作,对档案内部接收、移出整理、销毁利用方面都要进行记录、统计,做到数据准确详细。

五、档案室要有防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尘、防高温、防病毒设备、不准在档案室陈放杂物。

六、档案资料借阅、利用销毁要有严格手续,做到严密清楚,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处理。

七、管理人员调离工作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借阅制度

一、档案室管理的档案,主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委机关相关人员使用,室、部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借阅。

二、借阅档案资料人员负责保管、保密、爱护所借档案,不得拆卷涂改、叠页和勾画、污损档案整洁,发现遗失及时报告,并追查处理。

三、未经批准的档案,不得随意抄录、拍照原文。

四、所借阅的档案,不得任意转借他人,如需要转借时,必须到档案室办理手续。

五、借阅人员所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员必须检查是否齐全。

六、档案资料借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要延长,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到档案室按规定办理手续。

七、借阅人员如有工作调动时,必须在离职前将所有案卷归还档案室。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室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忠于职守,提高警惕。

二、对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利用完毕的档案,应立即入库。

三、工作人员使用保密性图纸、文字或数字材料及摘录件,用完后须及时交档案室归档,或者由档案室销毁。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使用档案管理系统的人员,须保管好自己的系统密码,不得随意外传。操作人员离开电脑时,须退出档案管理系统。

六、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档案统计制度

一、档案室要把档案统计工作纳入档案工作细则之中,对接收、移交、销毁的档案要及时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填写统计表。

二、档案统计工作要做到目的明确,数据真实准确,有始有终,从不间断。

三、运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收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寻求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具体方法。

四、做好档案数量、鉴定情况、利用情况等各项内容的统计,注意积累,为制定计划和检查工作以及总结经验教训提供丰富、准确的统计资料。

五、各种统计材料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整理存档。

六、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统计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研究,从而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机关档案管理的现状,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提高管理水平。

七、向上级报送的各种统计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立卷归档制度

一、委机关各室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存本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和分类后,主动向档案室移交。

二、凡是委机关各室部形成的文书材料,包括收文、收电、发文、发文底稿、内部文件、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会议记录、各种申报资料,均应按照归档要求统一立卷归档。

三、档案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将所有立卷的文件材料(包括有历史参考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传真底稿等)按照收发文薄统一核对,收集齐全,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立卷;应保证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四、委机关各室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带回的文件材料(包括声像材料),统一由各室部收集;委机关领导带回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收集。上级文件由办公室收集齐全,选择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归档,按归档移交档案室。







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及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设备是指档案装具以及为档案工作配备的各种设备

二、档案设备不得擅自挪用,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三、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工作,要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种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使用目的和要求。若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并经常检查电源,杜绝一切隐患。

五、每年按规定和上级要求上交档案,要严格手续。

六、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办公室成员,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鉴定,鉴定工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年限,要鉴定准确,对已无保管价值的档案须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将意见汇总造册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方可销毁。

七、批准销毁的档案在特定地点,由二人以上在场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