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解决目前镇办机关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根据《榆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榆林市关于规范全市镇办机关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神木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神木市实际,现就规范镇办机关灶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整治“四风”问题,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第二条 镇办机关灶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不断规范运行管理。
第三条 镇办机关灶专门用于镇办机关公务接待、会议用餐、干部职工就餐,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接待。
第四条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全市机关干部下基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镇办机关灶管理有关规定,为基层党员干部作出表率示范。
二、公务接待
第五条 各级干部在镇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从事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在镇办机关灶就餐。严禁同城接待,原则上市直部门单位与城区所在地镇办(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均属同城。
第六条 公务接待来客安排与镇办机关干部职工同标准就餐。确需安排接待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其中早餐不超过20元,午餐和晚餐均不超过60元。不得上烟上酒。接待中省市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自助餐条件的优先安排自助餐。
第七条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一般不允许在营业性酒店餐馆进行公务接待,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营业性酒店餐馆接待的,不得超过镇办机关灶接待标准。
第八条 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确因公务需要陪餐,应当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的三分之一。与公务活动无关人员不得参与陪餐。
第九条 公务接待就餐人员按照早餐5元/人、中餐10元/人、晚餐10元/人的标准缴纳伙食费。倡导创建专门的镇办机关灶二维码,采用二维码等移动支付方式缴纳伙食费。
第十条 严格接待公函制度。不持有接待公函的来客,镇办机关灶一般不予接待。确因工作临时变化或其它原因没有携带公函的,来客需说明情况,由镇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在就餐审批单上签注情况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陪餐人员签字确认,再按照规定程序接待。事后,被接待人员应在1周之内向镇办补回接待公函。中省市(榆林)干部下基层不持有接待公函的,应由对口单位在2周之内补回接待公函。
第十一条 镇办因工作需要向外邀请专家学者等来客确需公务接待的,须附邀请函或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严格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由接待人员与机关灶管理人员共同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的项目、事由、时间、场所、费用、菜单明细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严格伙食补助报销制度。全市各级干部开展公务活动在镇办机关灶就餐后,应当凭开具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回单位报销差旅费并领取伙食补助 30元。没有在镇办机关灶就餐的,需在报销凭证上说明情况,由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来客出具接待公函;
(二)接待人员申报用餐;
(三)镇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党政办开具接待就餐审批单;
(四)镇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批准;
(五)机关灶管理人员按标准安排就餐;
(六)来客缴纳伙食费;
(七)机关灶管理人员开具收费票据;
(八)接待人员、机关灶管理人员填写接待清单,与接待公函、菜单、伙食费收费票据一并报账。
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镇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召开会议,参会人员需要用餐的,应当按照镇办机关干部职工用餐标准在机关灶安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镇办机关干部职工就餐补助制度,一餐一补,一日一清,一月一结,每人每餐就餐补助标准为早餐补助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干部职工就餐要缴纳伙食费,超出同餐补助费用由干部职工个人承担,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 镇办机关干部职工就餐补助应当补在镇办机关灶中,不得以现金等方式直接向机关干部职工补助,严禁平均发放伙食补助,确保就餐现补,不餐不补。
第十八条 镇办机关灶建立专门账务和卡册台账。接待费、收取的伙食费和会议用餐费、镇办机关干部职工就餐费及补助,应当在镇办机关经费中单独列支,实行日清月结,按月在镇办机关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镇办机关灶公务接待、会议用餐、干部职工就餐补助及运行有关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神木市接待办公室负责指导规范镇办机关灶,财政部门负责对镇办机关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镇办机关灶接待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委对镇办机关灶公务接待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特别是对被接待人员无故不提供接待公函且未按时补回、不交纳伙食费的行为,要严肃问责,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镇办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采购、卫生、安全、财务、人员管理等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建立镇办机关灶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各镇办机关灶廉洁高效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镇办机关灶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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