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追赶超越为核心,为神木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九个突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政令畅通的政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神木县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不得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中省市县保持高度一致,禁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禁止在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二条 严禁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第三条 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矿产资源开发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严禁窗口服务在规定程序之外私设门槛、刁难群众,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生硬、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
第五条 严禁挪用公款,或用公款为个人及亲友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
第七条 严禁上班时间出入茶楼、KTV、健身房、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
第八条 严禁酗酒滋事或工作日午间、执勤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工作。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及长期借用、租用下属单位、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
第十条 严禁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和色情服务场所,严禁潜入地下公款吃喝。
第十一条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岗溜岗,上班期间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不准无故缺席会议、未经批准擅自派人替会、不遵守会场纪律。
第十三条 不准超越权限审批干部职工病、事假,包庇、纵容干部职工“吃空饷”;不准无故长期旷工、雇佣他人顶岗代岗,或者以借调、学习为由长期脱岗变相“吃空饷”。
第十四条 不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者以暴力、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威胁个人、妨碍公务。
第十五条 不准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公共秩序、泄露国家机密。
党员干部违反以上规定或有其他违反干部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省、市、县有关干部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相关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中共神木县纪委 神木县监察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