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必须一手抓制度完善,一手抓制度执行。”因此必须言出纪随,“有令必行,有禁必止”。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向全党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真抓严管、狠抓落实,把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用起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的试金石。作为基层纪委,必须强化问责意识,夯实问责担当,完善问责机制,形问责工作的合力,抓好《问责条例》的落实,营造失责必问的良好政治氛围。
一、建章立制,传导压力,唤醒责任意识坚决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县委制定的《中共神木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神木县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牢牢牵住“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细化责任清单,紧盯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完整机制,推进“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一)制定责任清单,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对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等12类主体制定主体责任清单,细化了15个方面,60多项具体责任,逐层逐级细化,使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同时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县纪委全会上,与各镇办、部门签订年度神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再由各镇办与各村组,各部门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二)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任务落实。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出台《神木县党风廉政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程序、纪律要求,不定期对各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项巡查,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实地查看、翻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予以约谈、通报,并限期整改,促进“两个责任”落实。
(三)推行“两个责任”分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重新印发了《神木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6年6月,出台了《镇办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对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形做了明确界定。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定期通报责任追究典型案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二、精准把脉,容错纠错,践行“四种形态”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实践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充分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开展执纪,重点督促党委(党组)履行好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职责,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
一是把握科学内涵。“四种形态”既是纪委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 “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加强在实践办案过程中的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准则》《条例》,通过典型案例,明理释义,通过编辑印发《神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工作实用指南》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是消除思想误区。对于“四种形态”的提出,有一些人提出了担忧:是不是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处理开始放松?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小毛病”去了?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和误读,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四种形态”并非放缓了反腐败斗争,而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实施“四种形态”后监督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关口前移,纪委的责任更重、执纪的力度更大;“四种形态”虽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大事化小,必须精准执纪,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是严格执纪程序。灵活执纪,把好纪律规矩这把尺子,区别执纪层次,增强纪律审查综合效果。(一)防微杜渐提前查。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个原则,扭住作风问题不撒手,紧盯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放松,综合运用廉政谈心、教育提醒、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执纪,早提醒早查处,早教育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手段,守住纪律和规矩第一道防线,教育和挽救干部。(二)抓早抓小仔细查。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方法,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通过抓早抓小,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三)大案要案严肃查。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对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四)澄清是非区别查。充分认识“三项机制”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项机制”的核心要义,根据中省市纪委要求,八月份,出台了《神木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神木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神木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注重教育保护干部,树立“惩治腐败是成绩,为干部澄清是非、消除影响也是成绩”的理念,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的界限,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为干部澄清是非,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切实抓好“三项机制”贯彻落实。
三、有责必究,利剑高悬,强化责任追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惩治腐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是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通过民情直通车、网络举报、来信来访等渠道主动了解、依纪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的诉求,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尤其是实名举报或线索比较具体的举报、投诉,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是不断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反腐合力,提升办案质量。建立内部联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案件信访、案管、检查、审理、党风等科室加强配合,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纠风治乱、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的联动机制;建立外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公检法、财政、审计等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整合办案资源,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形成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建立基层案件协作查办机制。针对基层办案力量薄弱、人情干扰较多、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出台了《关于调整全县镇办纪委办案协助区领导小组及案件检查工作指导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包抓镇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办案协作区、“上挂下派”、副科以上领导包镇办制度的作用,整合了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办案资源,解决了基层办案人员少、力量薄弱、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形成了领导带案、人人上案、全员办案的办案格局。
三是深入开展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专项督查活动。坚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下阶段将对精准扶贫项目、“一事一议”、移民搬迁、危房改造、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小型水利项目、环境整治以及镇村绿化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把阻挠和妨碍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侵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对挪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侵占集体资产和涉黄涉赌涉黑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实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达到查处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作者系神木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李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