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神木县纪委 神木县监察局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等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党委、政府、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事企业单位:
为了严格落实《廉政准则》,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行为,针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我县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15年9月11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工作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排查申报、案件查处、制度建设等手段,有效防控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促进廉洁履职,维护金融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继续抓好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办、各部门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深化对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强化廉政教育。要把严禁公职人员参与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作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重点,体现在廉政党课的内容之中,纳入廉政教育年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约束力。二是开展警示教育。要利用一些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使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参与违规借贷的风险和危害,增强远离违规借贷的坚定性。三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自觉接受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
(二)进一步抓好排查申报,切实纠正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行为。要对所辖公职人员进行重新排查。对照以下8种行为:1、入股煤矿人员的资金来源;2、督促入股煤矿人员抓紧撤资情况;3、核实入股煤矿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炒房卖地行为;5、公款违规参与借贷行为;6、转贷牟利。以牟取利差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7、高利放贷。组织、纵容、参与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放贷的行为;8、非法集资。组织、纵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
重新填写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申报表(附件1),由镇办、部门汇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于9月30日前向县纪委上报排查核实汇总表(附件2)、同时将副科级以上领导申报表一同上报,其他公职人员的申报表由单位备案管理,以备核查。
(三)继续抓好案件查办,形成高压态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着力查办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等案件,特别是公款违规参与借贷的行为。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搜集案件线索。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办、各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和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注重发现案件线索,严格责任追究。
(四)抓好“四查四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本次开展的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四查四看”。一是查工作重视程度和宣传措施落实情况。看宣传发动是否到位;二是查自查自纠覆盖情况和自查自纠措施落实情况,看自查自纠是否到位;三是查重点检查覆盖情况和重点检查深入情况,看重点检查是否到位;四是查严格执法执纪情况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看责任追究是否到位。10月份,县纪委监察局对各镇办、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到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查督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清理纠正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镇办、各单位要加大对本辖区和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对重视程度不够,方法措施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对排查申报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工作不负责任,图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排查核实汇总表
中共神木县纪委 神木县监察局
2015年9月11日
附件1
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申报表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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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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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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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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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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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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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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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股煤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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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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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煤矿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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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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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煤矿撤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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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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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煤矿明撤暗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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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集资、违规借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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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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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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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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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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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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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改纠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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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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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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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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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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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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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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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炒房卖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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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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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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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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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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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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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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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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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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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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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炒房卖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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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所在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申报表填写说明
1、纳入申报排查范围的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以及参与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的具体情况;
2、基本信息中“姓名”现用身份证姓名,应当如实申报;“身份证号”如有变更的,填写从事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时所用的身份证号码;
3、“非法集资、违规借贷情况”中, “收益情况”主要申报参与上述活动的利率、收益情况(包括分红、股金、薪酬、奖励、补助补偿及转让价款);“投入金额”为累计投入金额,包括资产投入折算金额、“干股”等;“资金来源”包括,本人自有资金、亲友筹集、银行贷款、其他借款、挪用或借用公款等,并需说明金额;“整改纠正情况”主要申报已经完结、不再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拟进行的整改措施。
附件2
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排查核实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及职务
申报排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纠正
措施
整改纠正
时限
1
2
3
4
5
6
7
8
……
抄送:本委各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各室,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室
中共神木县纪委 201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