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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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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22

  中共神木县纪委 神木县监察局

  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等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党委、政府、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事企业单位:

  为了严格落实《廉政准则》,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行为,针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我县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15年9月11开始,至9月底结束。

  二、工作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排查申报、案件查处、制度建设等手段,有效防控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促进廉洁履职,维护金融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继续抓好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办、各部门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深化对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强化廉政教育。要把严禁公职人员参与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作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重点,体现在廉政党课的内容之中,纳入廉政教育年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约束力。二是开展警示教育。要利用一些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使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参与违规借贷的风险和危害,增强远离违规借贷的坚定性。三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自觉接受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

  (二)进一步抓好排查申报,切实纠正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行为。要对所辖公职人员进行重新排查。对照以下8种行为:1、入股煤矿人员的资金来源;2、督促入股煤矿人员抓紧撤资情况;3、核实入股煤矿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炒房卖地行为;5、公款违规参与借贷行为;6、转贷牟利。以牟取利差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7、高利放贷。组织、纵容、参与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放贷的行为;8、非法集资。组织、纵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

  重新填写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申报表(附件1),由镇办、部门汇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于9月30日前向县纪委上报排查核实汇总表(附件2)、同时将副科级以上领导申报表一同上报,其他公职人员的申报表由单位备案管理,以备核查。

  (三)继续抓好案件查办,形成高压态势。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着力查办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等案件,特别是公款违规参与借贷的行为。一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搜集案件线索。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办、各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和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注重发现案件线索,严格责任追究。

  (四)抓好“四查四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本次开展的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四查四看”。一是查工作重视程度和宣传措施落实情况。看宣传发动是否到位;二是查自查自纠覆盖情况和自查自纠措施落实情况,看自查自纠是否到位;三是查重点检查覆盖情况和重点检查深入情况,看重点检查是否到位;四是查严格执法执纪情况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看责任追究是否到位。10月份,县纪委监察局对各镇办、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到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查督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清理纠正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镇办、各单位要加大对本辖区和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对重视程度不够,方法措施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对排查申报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工作不负责任,图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排查核实汇总表

  中共神木县纪委     神木县监察局

  2015年9月11日

  附件1

  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申报表

  

一、基本信息  

   

 

性别  

 

政治面貌  

 

职务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二、入股煤矿情况  

1  

入股煤矿资金来源  

 

2  

入股煤矿撤资情况  

 

3  

入股煤矿明撤暗持情况  

 

三、非法集资、违规借贷情况  

序号  

种类  

投入金额  

资金来源  

收益情况  

改纠正情况  

1  

转贷牟利  

 

 

 

 

2  

高利放贷  

 

 

 

 

3  

非法集资  

 

 

 

 

四、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炒房卖地情况  

序号  

种类  

投入金额  

资金来源  

从事行业  

盈利情况  

1  

违规经商情况  

 

 

 

 

2  

违规炒房卖地情况  

 

 

 

 

                             
 

 

  填表人(签字):          所在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申报表填写说明

  1、纳入申报排查范围的公职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以及参与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的具体情况;

  2、基本信息中“姓名”现用身份证姓名,应当如实申报;“身份证号”如有变更的,填写从事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时所用的身份证号码;

  3、“非法集资、违规借贷情况”中, “收益情况”主要申报参与上述活动的利率、收益情况(包括分红、股金、薪酬、奖励、补助补偿及转让价款);“投入金额”为累计投入金额,包括资产投入折算金额、“干股”等;“资金来源”包括,本人自有资金、亲友筹集、银行贷款、其他借款、挪用或借用公款等,并需说明金额;“整改纠正情况”主要申报已经完结、不再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拟进行的整改措施。

  附件2

  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规经商、炒房卖地、违规借贷情况排查核实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及职务

  申报排查

  结果

  存在问题

  整改纠正

  措施

  整改纠正

  时限

  1

  2

  3

  4

  5

  6

  7

  8

  ……

  抄送:本委各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各室,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室

  中共神木县纪委                         201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