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近日神木县印发了《神木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主体、情形、方式、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进行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列出详细“负责清单”。《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十九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在追究主体责任方面,列出十一种具体情形;在追究监督责任方面,列出八种具体情形。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具体情形,分从重追究和从轻追究两类。
从严规定“处理程序”。《办法》指出,实施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严格实行“终身追责”。《办法》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调离或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