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县新修订了《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优化主体责任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全细化 主体责任无死角
《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采用实行百分制。进行加减分计分,根据考核序列中在每小项责任内容最高得分为基础加权计算,每小项责任内容最低分扣至零分为止。
考核镇办、部门党委主体责任方面,主要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纪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作好表率6个指标27项内容。
考核对象全覆盖 考核标准稳提高
《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各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考核分为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半年督查在7月份,年终考核在次年1月份,按照自查自评、检查考核和综合分析的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全公布 履职不力严追责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县委部门、政府部门、镇办分类进行考核评选,原则上一类不得超所在序列单位数的20%,二类不得超70%,三类不得少于10%。对违反县委“约法三章”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一般干部两人以上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违反八项规定两起以上的,直接确定为三类单位。
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为一类的,由县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三类的,县委对党委(党组)书记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考核为三类的,对党委(党组)书记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