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严肃责任追究,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神木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神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讲党的政治规矩,不会落实党的决策部署,为官不为、工作滞后、影响发展等懒政怠政问题的;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或者拒不办理的;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主体责任不明确或者领导机制不健全,工作形不成合力的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懒政怠政的;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选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