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当前面对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同时,必须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案件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关口、窗口和出口,其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要特别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创新,一方面要从“经验论”的角度来讨论继承和借鉴,另一方面要从 “方法论”的角度来讨论发展和创新,其内在逻辑体系可以通俗地归纳为“好的要继续保持”、“不足之处要加把劲”、“不对的要尽快整改”、“新的问题出来要尽快解决”,其本质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否定之否定”,也就是用“扬弃”的思维方式来推进审理工作的不断自我超越,笔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要搞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做好三个结合。
(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结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案件,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事实上程序和实体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二者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标。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在实践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对程序的严格要求,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文书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等等进行严格把关,以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审理活动有秩序的进行,坚持定性量纪准确,充分实现实体公正。
(二)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相结合。制度建设是案件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组织建设是搞好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惩治于已然,防范于事中,更需防患于未然,要坚持以制度创新来解决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加强与信访、检查等科室,审计局、财政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在组织机构建设上,对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上要给予倾斜,选强将精兵,配好配强队伍,纪委领导班子工作的分工,在明确一名副书记联系案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名常委直接分管案件审理室,监察局长亲自把关,切实做到主要领导带头抓、联系领导负责抓、分管常委直接抓的良好工作局面。同时,配齐专职审理干部至少3名,抽调各纪工委年轻干部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自查自纠和上级检查调研相结合。自查自纠和上级检查调研的关系实际上是“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有利条件和机遇。要把自查自纠作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审理质量的核心环节来抓,着力发挥内审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成立由监察局局长牵头领导的案件监督内审小组,成员包括副书记、分管常委和审理室工作人员。监督内审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对办案工作的规范性、审理与办案的衔接、审理工作规范性等进行评估内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前期取证调查或后期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内审小组要下发整改通知,限期结办并进行跟踪验证,促进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要重视、正视中省市纪委对基层纪委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调研,不要有畏难和应付情绪,要以每次上级的检查调研作为提升案件审理质量的契机,查摆问题,解决问题。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密切与省市纪委和兄弟区县的沟通联系,保证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以实现博采众长、与时俱进。
审理工作的的推陈创新,要坚持从日常工作机制的改革入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摒弃和杜绝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对一些长期困扰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在新形势下又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换一个角度去思考,换一个途径去探索,换一种思路去解决。要善于总结实践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办法、新技术,理论地批判反思审理实践活动并指导审理实践活动的自我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