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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出台《领导干部公共场合行为规范》要求“七不准”
   来源:
   作者:呼香田
   发布时间:2014-12-22
神木县出台《领导干部公共场合行为规范》要求“七不准”
作者:呼香田 来源:神木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4-12-19 08:13 浏览次数:8
神木县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培育社会文明新风尚,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神木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公共场合行为规范》。
《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以及公职人员参加的各类公务活动场所必须做到“七不准”:一是不准在公共场合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相互敬烟、劝烟;二是不准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三是不准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讲粗话、讲脏话,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任何对象发生过激的言语冲突;四是不准在公共场合编造、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得相互吹捧、报怨或发牢骚;五是不准在会议期间打瞌睡,交头接耳,接打电话,不得玩手机、平板电脑,随意离席走动;六是不准在工作日饮酒,严禁酒后参加公务活动;七是不准在公共场合穿奇装异服、理染怪异发型发色,不得衣着暴露、邋遢随意、穿拖鞋,禁止配戴名贵手表、手(皮)包、首饰等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