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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哪些情形可以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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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对免予政务处分、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制度,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明确“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公职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不以政务处分作为唯一的方式,而是还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等。本条规定贯彻了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精神,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要求。

  适用情形

  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公职人员具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认为公职人员具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监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该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不需要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若仅党纪立案,监察机关没有立案的,监察机关通常不需要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需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适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必须是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则不应处分,则也不涉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问题。其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轻微,应当全面考量违法行为性质、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公职人员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整体考虑,综合评价。第三,具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等情形之一。

  免予政务处分和不予政务处分的区别

  免予政务处分和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基本相同,结果也都是不给予公职人员处分,但二者具有以下区别:一是适用的环节不同。免予处分仅适用立案调查后;不予处分则既可以适用于立案后,也可以适用于立案前初步核实阶段,以及日常监督过程中。二是程序不同。适用免予处分的,需移送审理并经过本机关集体审议;适用不予处分可不必经过审理程序。三是对文书的要求不同。免予处分需要作出免予处分的书面决定;不予处分则不是必须作出不予处分决定书,可以在履行批准程序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在确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时,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该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后,与拟同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4种处理方式的选择确定一并考虑,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