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节的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既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 也是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帮助和挽救。
本条分七项,包括六个明确规定的条款和一个兜底条款。第四项规定的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形。
“从轻处分”与“减轻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政务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政务处分。
何为“有效避免”
主要是指在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何为“挽回损失”
主要是指违法的公职人员在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
何为“消除不良影响”
主要是指违法的公职人员在其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
其他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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