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有10个条款对“利用职权”作出规定。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
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一方面包括直接上下级关系、主管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职务职责范围、所在单位性质和职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践中的惯例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看行为人或其所在单位是否对被利用的党员干部职务晋升、任免职、薪酬待遇、工作绩效等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或发挥关键作用。
利用职权常见情形
实践中,利用职权常见情形有以下4类:一是利用客观上存在制约关系的其他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二是利用上级机关的领导地位。三是利用法律政策规定和实践惯例对垂直管理单位形成的制约力。四是基于管理服务地位形成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制约力,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所属私营企业具有的制约力。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利用职权谋私行为,如重庆市政府原参事封毅利用职权为配偶揽储谋利;江西省抚州市政协原一级巡视员柏林利用职权为他人在用地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惠新安利用职权无偿接受房屋装修、低价购房;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冯雪涛在干部调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等,上述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点击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