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克扣群众财物的表现
克扣群众财物,是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克扣群众财物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属于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克扣惠农专项资金;有的克扣对困难群众发放的社会救助金、低保金以及各种补助;有的扣减农村危房改造款等。这些行为致使惠民政策在执行中减损落空,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拖欠群众钱款的表现
拖欠群众钱款,是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不及时发放惠农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是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出了偏差,欠下的是钱款,伤害的是信任,应当坚决避免出现这样的违纪行为。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和各地典型问题公开通报中,存在不少此类行为。如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米山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郑建忠在发放土地污染赔偿款的过程中,克扣群众钱款;山东省东平县梯门镇双塔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家庆克扣应发放给群众的青苗赔偿金;重庆市酉阳自治县庙溪乡大岩村党支部书记黄明清领取群众农网改造资金后,拖欠大岩村第一、二片区群众农网改造补助费用等,均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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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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