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第一项为“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3月发布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筹资筹劳
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村“两委”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有的强行以资代劳,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加重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也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形成震慑,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摊派费用
关于摊派费用,党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任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漠视群众利益,违规摊派费用”“漠视群众利益,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摊派费用”“违反群众纪律,向企业摊派费用”“向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等,均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牢牢盯住,严肃查处。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
主要把握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联系和服务群众职责的党员。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二是行为的违规性,要聚焦政策依据,要求筹资筹劳单位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违规。三是行为的危害性,该行为侵犯了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侵蚀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情节较轻的就构成违纪。如果在侵犯群众利益的同时,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使用资金、劳务等行为,按照择一重原则处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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