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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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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27

  近日,神木市纪委针对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违反有关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从严明纪律规定、严格报告制度、严肃执纪问责三个方面划出纪律“红线”,大力整治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不正之风。

  严明纪律规定。一是明确报告对象。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为报告对象。二是明确报告内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时,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礼金一般不得超过300元;在办理订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时,一律不得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三是明确纪律要求。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九条规定: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使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违规操办;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向管理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微)信、打招呼。

  严格报告制度。一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操办婚嫁事宜的党员干部应在7个工作日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申报。申报人为市级领导的,应向榆林市纪委监察局申报,并在神木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申报人为镇办、部门班子成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应向神木市纪委监察局申报,并在本单位备案。申报人为一般工作人员的,直接在本单位申报并备案。申报人为农村党员或村级负责人的,向所在镇办纪委申报,并在村监委会备案。丧葬事宜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及时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二是实行事后报告制度。要求申报人在婚丧事宜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办理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书面报告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严肃执纪问责。一是加强责任意识。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受理举报,做到凡有举报,必调查核实。通过会同有关部门现场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将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今年以来,共通报曝光4批次8人。三是加强查处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甚至不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起,党政纪处分12人,其中科级干部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