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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
   来源:
   作者:神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06-09
关于《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神办发〔2014〕34号
来源:神木新闻网 时间:2014-05-27 08:52:00 作者: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 
  《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神木县委办公室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县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人民群众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义及要求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行动,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效果。去年以来,我县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案件集中爆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集资参与人情绪极不稳定,引发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非法集资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发展大势、社会稳定大局。从我县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案件参与群众的情况来看,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鳏寡孤独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干部,几乎覆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受害群众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多、损害利益严重。因此,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仅是保护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更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和首要任务,集中一切人力、财力、物力,打好攻坚战。  
  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遵循“以调为主、打调结合、综合施策、重在治本”的原则,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依法办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限、保质量的“三定一保”责任制,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质量,通过“解脱一批、兑付一批、调解一批、帮扶一批、严惩一批、教育一批”,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政治效应、法律效应、社会效应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多方联动,全力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一)完善机制, 推进处非工作有序开展 
  1、案件受理。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工作。处非办接到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及时受理甄别,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线索,应向举报人回复,告知其解决的途径。对明确涉嫌非法集资报案线索且集资参与人在30人以上的报案线索,处非办应依法受理,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将案件分配到专案组。 
  2、调查追缴。专案组接手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后,应及时调查掌握涉案人员或单位的基本情况、集资方式、金额、范围和人数,经营方式、高管人员以及家庭成员资金运作情况,为定性和处置工作提供参考。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赃款、赃物﹝包括房屋(含小产权房)、车辆、股权、土地、外欠款、借款等﹞,一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涉案人员潜逃。 
  3、分类处置。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类处置。一是对资可抵债,主动退缴财物可以足额清偿债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合伙集资个人按照集资所占比例,主动交付足额涉案资金的,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在公诉期间,检察机关可以不公诉;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不判决。对不积极退赃或拒不说清集资去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资不抵债,但积极配合处理债务的,专案组应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若集资人主动退缴财物超过集资数额的50%,或者与90%以上的集资参与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予取保候审。三是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妥善处置财产。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至一审判决前,如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退缴财物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此外,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公职人员的,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同时介入处理。 
  4、刑民交叉。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处非办开具的被告人未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证明。对于处非办受理、立案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处非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处非办。涉及外地法院的,专案组应及时向有关法院去函,并派专人沟通、协调,对有关资产采取查封、扣押、追缴等措施。 
  (二)开展打“老赖”专项行动, 依法追缴涉案财物 
  1、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案件要坚持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办事与灵活高效相结合、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专案组要想方设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资金、房屋(含小产权房)、车辆、股权、土地等涉案财物,包括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移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并对涉嫌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所有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在逃犯罪嫌疑人,抓捕组要及时将其追捕到案。 
  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前,非法集资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视为无效;非法集资人对个别集资参与者的集资债务清偿的行为无效;公安机关应对有关资产一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在移送审查起诉至一审判决前,如发现犯罪嫌疑人仍有应当依法追缴的财物,由原专案组予以追缴。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发现罪犯仍有依法追缴的财产,由原专案组继续予以追缴。对已移送到法院的案件实行退查机制,严格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最新意见进行办理。 
  2、依法追究非法集资案件第三方的相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移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法追缴。”专案组要全力清查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第三方,并实行约谈制度,明确告知占有人(持有人)有关资产为赃款、赃物,责令其按时归还涉案财物,占有人(持有人)仍不能按期退还的,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应依法批捕,人民法院应依法审判。 
3、严肃处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对法院生效判决且申请强制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执行庭要定人、限时完成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法院执行庭要采取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异地关押等强制措施,推进案件的执行。对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案件,经法院合议庭合议审批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严惩一批“老赖”,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债务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及公职人员,传票无法送达的,由被告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协助送达。 
  建立非法集资案件财产举报奖励制度。为激励广大公民参与追缴资产的积极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对依法应当追缴的资产进行举报奖励。 
  (三)妥善处理,做好资产处置和兑付工作 
  1、资产评估。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的评估工作。处非办可以选定3至5家资产评估公司作为非法集资案件的评估机构,对依法查封、扣押、追缴的涉案财物进行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处非办征求价格认证中心意见。若争议较大的,处非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论证。 
  2、资产处置。政府是资产处置的主体。由政府组织处非办调处中心对依法查扣、冻结的资产统一进行处置。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一律折抵本金(即实行往息抵本)。调处中心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债权申报截止公示期满。公示结束后,由处非办调处中心采取拍卖变现或者资产直接兑付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3、善后处置。为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对调处中心成功调处或者取保候审的案件,由原专案组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监督资产兑付情况,如不能按协议履行的,重新立案继续追究集资人的刑事责任。建立健全“案结事了”解脱机制,对依约清退债权债务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刑事拘捕或者已经审判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人作为原告、生活贫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司法救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县处非工作取得实效 
  (一)围绕总体要求加强领导 
  1、建立健全调度机制。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调度会议制度。处非办要坚持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综合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县级包案领导要坚持每两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探讨案情,研究对策。处非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要求处非办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调度会议。 
  2、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按照“一案一主办”的思路,处非办受理调查的非法集资案件,全部确定主办责任人,由主办人负责,其他人协助。按要求、限时间、保质量完成处置工作,将主办人员办理的每起案件均作为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办案大队负责人要不定期督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调度推进。 
  3、完善协调机制。处非领导小组要积极与上级公检法等部门协调,妥善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实行处非案件县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每日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处非办要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土地、工商、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建立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告知制度,合力推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围绕工作任务加强领导 
  1、健全组织机构。对处非办现有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将原有机构进行重新组建,成立受理接访中心、办案大队、调处中心和综合办公室四个工作机构,由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受理接访中心主要负责案件受理、信息报送、接访群众、维稳及处置突发事件;办案大队下设4个办案中队和1个抓捕组,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查封、扣押、追缴涉案财物,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开展打“老赖”专项行动;调处中心主要负责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处置兑付资产,并根据办案大队办理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前介入案件进行调解处置;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信息沟通、考核宣传、材料起草、后勤保障、财务报账等日常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2、整合人力资源。按照“抽硬人、硬抽人”的原则,对处非办抽调人员进行整合,加强处非办工作。对原抽调人员中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愿意留在处非办继续工作的,依据工作专长编入相关组织机构;对工作不积极、不能全力投入处非办工作的抽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工作;对抽调的见习生,依据工作情况决定去留。同时,在相关部门抽调一批精兵强将充实处非办力量,特别要抽调一些熟悉经侦工作和财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为全县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处非办工作人员由处非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能力突出、敢于担当的工作人员优先提拔使用。同时,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处非办应出台《处非办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从经济上激发干劲,提升士气。 
  (三)围绕工作保障加强领导 
  1、加强宣传教育。由处非办综合办公室牵头,协调宣传、公安、法院、检察、司法、金融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和正面引导。“平安神木专栏”要运用典型案例、典型人物、法制教育的方式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丰富、灵活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集资参与者理性看待非法集资问题,遏制非法集资群体性事件,形成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工作的良好氛围。 
  2、完善县镇两级调处维稳机制。落实处非办调处中心包案调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协调、告知、包联责任,协助调处中心完成调处任务。各镇办要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调解中心,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人民调解的作用,对调处中心需要配合调处的案件,全力进行配合处置。同时,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3、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不力、推诿扯皮的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各级各部门办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案件中收受贿赂、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对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时限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工作实效,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每年核算足额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