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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也普法丨谈谈“聚会”之路上的纪法知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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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09

  电影中,南方某城市,盗车贼周泽农在与对方团伙的火拼中误杀一名警察,警方悬赏30万元捉拿凶手,周泽农逃亡途中,女伴刘爱爱、好友华华、妻子杨淑俊等人互相利用,合作、欺骗、隐瞒、伤害、怀疑、憎恨……各色人群,相继卷入一场聚会漩涡。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今天,让我们一起谈谈《南方车站的聚会》路上的纪法知识。

  关键词1:窝藏罪

  刘爱爱帮助周泽农躲避警察的追捕,后又成功举报,能否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某人有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为将逃犯周泽农抓捕归案,在车站、闲置空屋等区域布置警力,进行地毯式搜索,而刘爱爱却在车站帮助周泽农逃跑,成功避开警方追捕。最后,刘爱爱在一家面馆里举报了周泽农,但刘爱爱的行为依然能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窝藏罪,不过在量刑上可予以酌情考虑。

  纪法小问题:党员刘某的儿子涉嫌抢劫犯罪在逃,刘某明知儿子被公安机关追捕,仍为其提供钱财,并为其购买车票帮助逃匿,后刘某因犯窝藏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身为党员的刘某,是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本案的刘某在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爱家人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不等于溺爱,更不是纵容,扭曲的爱只能是害人害己。

  关键词2:搜 查

  杨淑俊与丈夫周泽农多年未见,也未参与丈夫的违法犯罪活动,她是否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搜查?

  抓捕周泽农未果,刑警队重案组刘队长带人到杨淑俊家中进行搜查,希望能在杨淑俊这里得到一些周泽农的线索,然而杨淑俊在此过程中却存在抵触情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纪法小问题: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监察机关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是否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他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种重要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

  

  关键词3:检举举报

  如果公安机关在公告中没有高价码的悬赏,群众发现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后,是否应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由于周泽农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公安机关一直未将其抓捕归案,便通过电视、传单等媒介发出悬赏通告,并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举报人奖励30万元。如果没有高额悬赏,有人发现周泽农行迹的相关线索,是否也应该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纪法小问题:群众对身边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的哪些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督是最好的爱护。党员干部只有正确对待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才能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稳致远。

  关键词4:责任追究

  在面馆里吃面时,刘爱爱趁着点面的功夫报警,周泽农发觉后,便立马拔枪逃跑,后被警察在湖边击毙,“7.18团伙盗窃电动车案”告破。周泽农死后,他生前所涉嫌的盗窃、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是否还要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周泽农已死亡,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则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法小问题:党员王某某触犯刑法后意外死亡。那么,对于王某某是否还应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对于王某某的情况,应由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王某某作出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河南省辉县市纪委监委)